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巢湖搬家搬廠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巢湖搬家搬廠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你問的這個問題,正是現在全國開展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身份確認和股權分紅遇到的問題。
農村集體經濟就包括了拆遷補償款,這還包括征地補償款等。關于出嫁女是否享受這些款項的問題,國家已經有過明文規定,不能損害出嫁女特殊群體的利益。
特別是2019年中央1號文件,專門將出嫁女的利益點了出來。這說明,各地損害出嫁女利益的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
由于種種原因,有很多農村女子出嫁后,并沒有將自己的戶口轉移到男方,有的甚至就是男方倒插到女方的村里做上門女婿。
結果是,女的出嫁了,卻依然留在村里,不僅僅戶口在本村,土地也依然在本村繼續承包經營。由于是一直延續下來,這一點也沒有什么疑問,也不會有什么異義。
但是,到了村集體經濟的分紅,矛盾就來了。特別是有的村靠近城郊,由于城市開發要征地拆遷,村集體獲得了大量的征地款和拆遷補償款,在分配的時候就出現了很多爭議。
有的村民就認為,既然已經出嫁了,就不應該繼續在村里享受集體經濟的分紅,包括拆遷補償款。但如果協商不下,上到法院申訴,一般法院都會判出嫁女按照戶口和承包地在本村取得與其他村民一樣合法的利益。
因此,有的村集體按照戶口和土地承包情況,分別設置戶口股和土地股,進行集體經濟的分紅。出嫁女可以憑著戶口或者土地,取得同樣的分紅。
但是我們在調查中也發現,解決了出嫁女本人的權益問題,又出現了別的新問題。出嫁女的倒插上門丈夫和在本村出生的出嫁女兒女,能否也同樣跟著享受村里的集體經濟分紅呢?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定30年不變,以上說的出嫁女丈夫及兒女的土地股是不可能拿到的了,但是戶口依然會落在女方的村子里,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享受戶口股的分紅的。
可是,作為一個上門女婿,一個外村姓氏的人來到本村,又生了小孩,村子里的人多多少少都會有排外的心理。在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集體經濟分紅的時候,根本就通不過,成為典型的多數人損害少數人的利益。
如果繼續上法院判決,出嫁女的丈夫和兒女,應該還是會贏的,法院的判決是根據戶口是不是在本村來判定的。最起碼,沒有土地股,也應該給他們享受人口股的分紅。
以上解答,不知能是否幫到你。歡迎關注“桂農通”,更多的農村問題解答和你一起分享。
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
這句話聽起來不好聽,但在農村還一直有這種潛意識的理念,盛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也經常遇到類似的咨詢,由于風俗觀念等原因,關于婦女婚嫁后涉及征地產前的補償,總是會出現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
我們先分析一則相似案例吧:
李某自1989年出生后就隨母親落戶福建省某村,事實上已經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因為其母親是外嫁女的身份,2011年1月,村里在進行“分配公安局、實驗小學征地補償款”時,李某被排除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外,村里人均兩萬的補償款也一分沒撈著。
李某心里肯定不服這口氣,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村委會給出的答復是這樣的:外嫁女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同時,李某母親作為外嫁女,以放棄李某享受村民待遇為前提,經村民會議同意可認可其母親村民資格。
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同時,第三十三條還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李某自出生后就隨母親落戶在村集體,從法律上來講,應認定她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在土地補償款分配時,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村委的舉動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判決某村委會、村民小組支付給李某征地補償款人民幣16000元。
通過本起案例可知,如果婦女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以夫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這是一個很小的案例,但在土地補償糾紛中經常碰到,因風俗、觀念、文化等原因,不少婦女遇到類似事件時,會選擇沉默忍受。
但小編想告訴大家:即便涉及的法律關系再復雜,也要加持維權到底!
對于出嫁女到底還享不享有拆遷的補償款?關鍵點并不在于該女性是否出嫁,而是在于她是否還擁有被拆遷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權。
但是很多人,特別是在農村,一直有一種舊觀念,就是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既然你已經嫁到婆家,那么娘家的一切財產和利益就與你無關,其實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對于出嫁女是否享有宅基地的權利,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如果出嫁女戶口未遷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土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情況下,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而依法享有征地補償款。
2、如果出嫁女已經落戶在小城鎮,依據國務院文件[2000]11號文件規定,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此情形下出嫁女也是有權分得征地補償款的。
3、倘若出嫁女落戶在大城市,那就不能分得征地補償款了,因為落戶大城市,已經喪失了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如果出嫁女落戶到夫家村落,并且在夫家已經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那原來娘家的土地被收回,也就是說娘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也就無法分得娘家的土地征地補償款。
所以根據上面的這些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我們可以看出,出嫁女是否能夠獲得拆遷款,并不在于其是否出嫁,關鍵在于她對娘家的宅基地或者土地經營權是否還享有權利。如果享有,那她就可以分得相應的拆遷款,如果不享有已經喪失,那么她就無法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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